原告,
公平招生的学生提出四项指控:哈佛故意歧视亚裔美国人,将种族作为招生决定的主要因素,采用种族平衡,并在没有首先用尽种族中立替代方案的情况下考虑申请人的种族。法官艾莉森·D·巴勒斯 (Allison D. Burroughs) 在其裁决中详细说明了
130页的文件为什么她相信哈佛招生过程不仅公平,而且致力于吸引在多个方面都表现出色的申请者。申请人的种族“永远不会被视为负面因素。”
法官承认哈佛的招生过程“并不完美”,但当大学考虑种族时,它这样做只是为了让申请者受益——机会——作为一个“加号”因素——
不要伤害他们。
只有在流程结束时分配学生的“总体评分”时,且种族是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之一,哈佛招生人员才可以直接考虑学生的种族。法官表示,哈佛对种族因素的加分幅度不大,而且从来都不是申请的“决定性特征”。法官写道,总体而言,“种族在招生过程中没有特定的价值,并且永远不会被视为负面属性”。
原告辩称,哈佛大学对申请人的种族给予了相当大的重视,违反了最高法院的严格指导。
2018年,哈佛大学向招生人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方针,规定在审查申请和面试时何时以及何时不考虑种族因素。
对亚裔美国人的刻板印象没有任何模式。
亚裔美国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刻板印象的困扰,这些刻板印象将他们归类为“安静”、“勤奋”、“乏味”和“不令人兴奋”——原告所认为的刻板印象说出现在亚裔美国人的招生档案中。
但法官的裁决指出,原告没有表明任何申请人“因为种族而被此类描述所提及,或者存在对种族刻板印象的任何系统性依赖”。
她还指出,非裔美国人和西班牙裔申请者被招生人员描述为“安静”、“害羞”和“低调”。
原告辩称,亚裔美国申请者的得分始终低于其他种族。所谓的个人评级,一种考虑学生背景和性格的主观衡量标准。法官承认存在差异,但表示这种差异“很小”,既不反映故意歧视,也不反映未认真对待无意歧视的过程。
“国家稀疏”的差异并没有动摇法官的判断。
学生公平招生组织指出,在一些搜寻和招聘工作中,哈佛大学降低了学生的考试成绩要求来自“稀疏国家”的学生– 哈佛录取人数历来较低的农村地区 – 认为自己是白人、其他人或身份不明的学生,但这并没有降低来自同一州、认为是亚裔美国人的学生的分数。
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即这是哈佛亚裔美国人受到故意压制的证据。她指出,在亚裔美国人和白人学生背景相似的更多城市州,哈佛根据亚裔美国人较低的ACT分数来确定招生对象。
“总的来说,搜索标准的不一致似乎与对任何特定种族群体有利或不利的努力无关,而且从审判时的证词来看,并不清楚这些变化是偶然的还是故意的,”她写道。
“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是不够的。
法官接受了哈佛的论点,即它已经充分研究并穷尽了所有的努力。以种族中立的方式保持校园多样性。
法官表示,一些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例如只录取班级中成绩最好的学生,根本行不通。为了录取每一位平均绩点完美的申请者,哈佛需要将班级规模扩大约 400%,然后拒绝每一位平均绩点不理想的申请者,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包括课外活动和生活经历。
原告提出了其他想法,包括考虑社会经济背景而不是种族,以及消除对所谓 A.L.D.C. 的强烈录取偏好。学生——运动员、遗产(或校友的子女)、院长和主任兴趣清单上的人,以及教职员工的子女。
法官对社会经济方法能否真正实现种族中立表示怀疑。
关于 A.L.D.C.同学们,法官多少有些恭敬。她写道,消除这些偏好“将改善社会经济多样性”,但对种族多样性的影响有限,而且会给大学的体育、捐助关系和学生生活带来巨大损失。她说,理智的人可能对这些事情的重要性有不同的看法,但法院“对这些问题不采取任何立场,只是指出这些话题最好留给学校自己解决。”
哈佛大学的招生程序仍然存在缺陷。
她写道,虽然法官认为不存在故意歧视,但招生过程可能会得到改善。
伯勒斯法官在她的决定中多次指出了隐性偏见,她说,可以想象,招生官员以及撰写推荐信的辅导员和老师的无意识偏见可以解释一些统计差异。亚裔美国学生和其他种族。
但法官表示,无意识偏见的可能影响虽然令人遗憾,但非常轻微,并且在需要对个人进行判断的过程中无法完全消除。
自原告提起诉讼以来,哈佛大学做出了一些改变。当前新生班的招生程序明确指示官员,他们“在制定除总体评分以外的任何评分时不应考虑申请人的种族或民族”,并且总体评分为““种族或族裔的考虑可能仅被视为众多因素中的一个。”
个人评分标准也发生了变化。相反,要求官员考虑“品格品质”,例如“面对看似无法克服的障碍时的勇气”、“领导能力”、“成熟度”、“真诚、无私、谦逊、“韧性”、“判断力”、“公民身份”以及“精神和与同事之间的友情”。
“哈佛大学也许应该制定一项明确的书面政策,说明哪些评级可以在 2018 年之前考虑种族因素,但这个错误现在已经得到纠正,”伯勒斯法官写道。她还写道,这一过程可能会受益于招生官员的隐性偏见培训。